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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双鸭山顺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838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14民初14037号
案号
(2019)京0114执44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鹤岗市平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1 384 032元;二、被告鹤岗市平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以本金1 384 032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以不超过298 277.47元为限);三、被告佳木斯中天物流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双鸭山顺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鹤岗康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佳木斯环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天驭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文章、佟淑敏、怀晓芳、李文龙对被告鹤岗市平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本判决的第一、二项义务向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鹤岗市平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 312元,由被告鹤岗市平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天物流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双鸭山顺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鹤岗康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佳木斯环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天驭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文章、佟淑敏、怀晓芳、李文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19-04-18
发布时间
2019-05-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京0114执4476号
立案日期
2019-04-18
执行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684093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曲占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5005838230401
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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