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73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04民初3779号 |
案号 |
(2019)苏0104执43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利惠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服务费用14000元。二、被告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利惠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2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元,由被告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21 |
发布时间 |
2020-0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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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徐克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5667374967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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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京市江宁区横溪镇陶吴社区王山路2-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