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丹江口市东仁浩科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40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0302民初3448号 |
案号 |
(2017)鄂0302执19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江口市东仁浩科工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文祥投资有限公司借款319900元及利息(本金519900元,自2016年1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本金319900元,自2016年2月4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杜连根对被告丹江口市东仁浩科工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湖北文祥投资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9元,由被告丹江口市东仁浩科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7-10-30 |
发布时间 |
2017-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夏志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3810740905714 |
登记机关 |
丹江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