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宜昌市海峰商旅酒店连锁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83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441号 |
案号 |
(2016)鄂0502执2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四被告林海峰、秦唯唯、宜昌市海峰大酒店有限公司、宜昌市海峰商旅酒店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清偿原告杨志东借款本金112万元,支付原告截止2015年1月28日的利息6万元,并以112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支付原告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具体履行如下:从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每月支付原告利息22400元,2016年3月支付本息172400元,2016年4月支付本息169400元,2016年5月支付本息166400元,2016年6月支付本息163400元,2016年7月支付本息160400元,2016年8月支付本息157400元,2016年9月支付本息154400元,2016年10月支付本息71400元,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的利息174600元(已扣减已支付的利息87000元)于2016年10月31日前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6-03-03 |
发布时间 |
2016-05-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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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林海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500568324331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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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宜昌市伍家夷陵大道38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