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门市天一棉花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46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292号 |
案号 |
(2018)鄂9006执3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门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门市天一棉花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门市兴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借款本息16241078.22元,并对代偿款16241078.22元按年利率6%向原告天门市兴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天门市天一棉花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天门市兴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代偿借款本息后损失的利息903385.75元(截止2015年4月30日)。 三、被告贺桂洲、徐爱琼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26369元,由被告天门市天一棉花有限责任公司、贺桂洲、徐爱琼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门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4-02 |
发布时间 |
2018-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贺桂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门市多宝镇汉江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