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华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98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702民初6391号 |
案号 |
(2019)浙0702执73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建筑钢管及扣件《租赁合同》;二、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华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婺城区鼎诚钢管租赁站、李志刚租金人民币272535.73元及违约金222995元(已算至2019年5月5日,此后违约金仍按照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三、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华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婺城区鼎诚钢管租赁站、李志刚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8000元;四、驳回原告金华市婺城区鼎诚钢管租赁站、李志刚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两原告负担204元,被告负担426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时间 |
2020-0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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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蔡亚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83749838921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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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浙江省东阳市望江路2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