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巫立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6********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榕民初字第284号 |
案号 |
(2019)闽0128执11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巫立进、福州金康贝贸易有限公司、陈灿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希、刘世春借款本金人民币13593333元及利息(以13593333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从2012年10月23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并支付原告陈希、刘世春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9864元;二、被告宁德市天宝物资有限公司、郑昕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希、刘世春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潭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4-18 |
发布时间 |
2019-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闽0128执112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8 |
执行法院 |
平潭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796467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