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武汉市闽楚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12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72民初711号 |
案号 |
(2018)鄂72执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海事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闽楚公司确认欠原告鼎兴公司货运代理相关费用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937252.56元,同意分期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告闽楚公司同意两年内向原告鼎兴公司还清欠款,即自2017年6月份起,每月28之前还款金额不少于8万元(原告鼎兴公司指定被告闽楚公司的还款账号:17151101040006333,开户行:农行黄石胜阳港支行,户名:黄石市鼎兴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三、若被告闽楚公司有任何一期没有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鼎兴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还款的全部金额; 四、本案诉讼费22235元,因调解法院减半收取11117.5元,由被告闽楚公司承担,于2017年6月30日前付给原告鼎兴公司;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原告鼎兴公司、被告闽楚公司盖章或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汉海事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1-04 |
发布时间 |
2018-0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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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志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06761247091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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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武昌区万科润园紫苑坊(1栋)1,2层A1-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