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长沙港越食品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769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宁民初字第05684号 | 
| 案号 | (2016)湘0124执1601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双凫铺法庭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宁乡宁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港越食品有限公司一致确认,截止2016年1月6日,被告长沙港越食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宁乡宁华建材有限公司货款、违约金共计4 900 000元;二、被告长沙港越食品有限公司自愿于2016年1月20日前偿还原告宁乡宁华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 000 000元;三、被告长沙港越食品有限公司自愿于2016年2月6日前偿还原告宁乡宁华建材有限公司货款580 000元;四、被告长沙港越食品有限公司自愿于2016年3月20日前偿还原告宁乡宁华建材有限公司货款800 000元;五、被告长沙港越食品有限公司自愿于2016年4月20日前偿还原告宁乡宁华建材有限公司货款800 000元;六、被告长沙港越食品有限公司自愿于2016年5月20日前偿还原告宁乡宁华建材有限公司货款800 000元;七、被告长沙港越食品有限公司自愿于2016年6月20日前偿还原告宁乡宁华建材有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920 000元;八、如果被告未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约定履行相应给付义务,则被告长沙港越食品有限公司自愿自逾期之日起一次性履行以上全部未尽义务,并自愿自2015年10月1日起以4 784 735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9 214元,减半收取24 607元,原告宁乡宁华建材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16-06-08 | 
| 发布时间 | 2016-09-06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贺良平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00097690131Y | 
| 登记机关 |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注册地址 | 长沙市宁乡县回龙铺镇华田村十一组(王波私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