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暨阳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32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91民初5492号 |
案号 |
(2018)川0191执22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俊家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7734899.25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该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17年12月18日合计1695383.9元,2017年12月19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条款计算,但罚息的计收对象仅为逾期借款本金);二、被告吕生贵、袁小丽、袁学堂、张道珍、成都发珍皮业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暨阳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俊家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成都俊家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追偿;三、若被告成都俊家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可以与被告袁学堂、张道珍协议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高新区中和油榨房街65-71号1、2、3、4楼房屋(和0221317)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77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成都俊家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吕生贵、袁小丽、袁学堂、张道珍、成都发珍皮业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暨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3-28 |
发布时间 |
2018-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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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严世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600563259868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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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四川省德阳市区泰山北路三段38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