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熟市金鹤印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熟商初字第00048号 |
案号 |
(2015)熟执字第007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进传归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桥支行编号为常商银谢桥借字2014第00222号、00226号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合计2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4年12月29日的利息合计495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上述《借款合同》各自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王进传支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桥支行律师代理费66737元。 三、被告苏州市丰润纺织品有限公司、常熟市金鹤印染有限公司、王正鹤、陶敏江对被告王进传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4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上述一、二项中的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2461018310000011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930元,由被告王进传负担。被告苏州市丰润纺织品有限公司、常熟市金鹤印染有限公司、王正鹤、陶敏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930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4-23 |
发布时间 |
2015-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1142021501A |
登记机关 |
常熟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常熟市董浜镇(徐市)陆市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