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恒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6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昆周商初字第00004号 |
案号 |
(2015)昆执字第029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苏州恒昇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克瑞斯化学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29622.4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1229622.4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12月9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开户行:昆山建行营业部,账号:3220198643605151526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00元,减半收取9100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4100元由原告负担1167元,被告负担12933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4-07 |
发布时间 |
2016-03-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陆林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0566811291F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吴江市七都镇虹桥路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