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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威纶纺织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70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9民初4981号
案号
(2017)苏0509执69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威纶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借款本金180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18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按年利率5.655%计算利息,自2017年5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4825%计算罚息;以2017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期间每期应付利息为基数,分别自每期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按年利率8.4825%计收复利) 二、被告苏州威纶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律师费损失242750元。(上述两项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015096666) 三、被告吴江市闽虹喷织有限公司、吴江长益织造有限公司、吴佩卿对被告苏州威纶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江市闽虹喷织有限公司、吴江长益织造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分别以编号为XSZ-2016-ZGBZ-3122A《保证合同》项下最高本金1800万元为限,编号为XSZ-2016-ZGBZ-4037《保证合同》项下最高本金1800万元为限,被告吴佩卿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以《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最高本金1850万元为限。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若被告苏州威纶纺织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则原告有权以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就被告苏州威纶纺织有限公司抵押的48台喷气织机[丝普兰喷气织机(16片综框)24台、丝普兰喷气织机(12片综框)24台]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88452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苏州威纶纺织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12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1121元,由被告苏州威纶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闽虹喷织有限公司、吴江长益织造有限公司、吴佩卿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8-14
发布时间
2018-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林联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9770513101W
登记机关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江苏省吴江市平望镇中鲈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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