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市德砺翔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4********116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14民初575号 |
案号 |
(2019)苏0214执12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常州市德砺翔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租金94000元。二、常州市德砺翔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违约金28200元。三、付明星、刘漫莉为常州市德砺翔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付明星、刘漫莉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常州市德砺翔机械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4元,财产保全费1135元,公告费606元,合计4485元(此款已由和运公司预交),由德砺翔公司、付明星及刘漫莉共同负担(和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4485元由德砺翔公司、付明星及刘漫莉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德砺翔公司、付明星及刘漫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和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5-10 |
发布时间 |
2019-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付明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12301966116K |
登记机关 |
常州市武进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工业园区横溪路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