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捷隆钢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90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11执796号 |
案号 |
(2018)苏0211执恢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市洋光钢管型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归还无锡市滨湖区华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 二、无锡市洋光钢管型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立即赔偿无锡市滨湖区华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50000元。 三、何云良、周盘英、无锡市华威焊管厂、无锡展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捷隆钢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无锡市洋光钢管型材有限公司的债务及下列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何云良、周盘英、无锡市华威焊管厂、无锡展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捷隆钢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无锡市洋光钢管型材有限公司追偿。 四、无锡市华威焊管厂以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部分,由庞旭菁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五、驳回无锡市滨湖区华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5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520元,由无锡市洋光钢管型材有限公司、何云良、周盘英、庞旭菁、无锡市华威焊管厂、无锡展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捷隆钢管有限公司承担28070元,无锡市滨湖区华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5-08 |
发布时间 |
2018-05-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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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尤春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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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无锡市惠山区钱桥溪南锦溢路3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