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市鹏顺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70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云商初字第01598号 |
案号 |
(2018)苏0303执1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永鹏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7984514.44元,并支付利息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2015年3月30日至2015年4月2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此后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江苏永鹏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律师费42000元。 三、被告徐州天能姚庄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徐州市鹏顺运输有限公司、王晋勇、岑德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22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9825元,由被告江苏永鹏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徐州天能姚庄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徐州市鹏顺运输有限公司、王晋勇、岑德莉负担(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已预缴,被告江苏永鹏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徐州天能姚庄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徐州市鹏顺运输有限公司、王晋勇、岑德莉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起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1-08 |
发布时间 |
2018-0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晋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055570688110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江苏徐州工业园区岗子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