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九胜特钢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2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81民初2742号 |
案号 |
(2019)苏1281执25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九胜制品有限公司、葛长胜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万元及其利息(从2014年11月3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许根荣、沈羊林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52元由被告江苏九胜制品有限公司、葛长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本案上诉费59052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02 |
发布时间 |
2019-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葛长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1772035481Q |
登记机关 |
兴化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兴化市戴南镇张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