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盐城澳斯科特矿用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92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982民初5763号 |
案号 |
(2018)苏0982执11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盐城澳斯科特矿用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盐城市大丰区苏伟精锻有限公司货款332758.8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1元,减半收取3250元,保全费2320元,由被告盐城澳斯科特矿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8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5-09 |
发布时间 |
2018-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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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郭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82559261041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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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盐城市大丰区开发区三号路东、七灶河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