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东升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74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惠商初字第01175号 |
案号 |
(2016)苏0206执16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河南东升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货款19285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19285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57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5727元,由东升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新大力公司预交,本院不再退还,东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给新大力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7-29 |
发布时间 |
2017-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郑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277474329014 |
登记机关 |
新乡市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封丘县起重专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