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长春东北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65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哈民四商初字第91号 |
案号 |
(2017)黑01执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长春东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翔坤物资公司借款本金3590万元 二、被告长春东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翔坤物资公司3590万元的借款利息(自2010年5月2 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如果被告长春东北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329.25元,原告翔坤公司负担29.25元,被告长春东北公司负担221,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长春东北公司负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7-02-21 |
发布时间 |
2017-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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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起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101776576971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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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净月开发区擎天树街176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