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鼎盛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13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龙民初字第170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黑0603执16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2011年11月19日原告衣春光和被告黑龙江鼎盛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肇州县鼎盛官邸1幢1层W-102号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黑龙江鼎盛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衣春光购房首付款1314800元;并以13148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向原告衣春光支付2011年11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黑龙江鼎盛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衣春光1314800元; 四、解除2011年12月7日原告衣春光和剧鹏飞与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签订的编号为230669171-014-2011001372号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五、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返还原告衣春光已偿还的借款本息927813.64元(截止2017年2月,最终给付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7-09-21 |
发布时间 |
2017-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照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3551344731Q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顺街1号1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