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肇源县来浩米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03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622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黑0622执恢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肇源县来浩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卖粮款8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1.5分计算,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肇源县来浩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1-15 |
发布时间 |
2019-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忠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6220903583206 |
登记机关 |
肇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肇源县东兴村(敬老院东10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