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鑫塑源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5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民初140号 |
案号 |
(2017)辽01执6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盘锦天衣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8,942,724.22元; 二、被告盘锦天衣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利息(截至2016年3月7日利息14,674,262.96元;从2016年3月8日起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约定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喜爱农塑料有限公司、盘锦瀚格管业有限公司、辽宁鹤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华恒水织布有限公司、孙晓臣、孙晓军、柳艳、刘成国、李曰武、任娜、庄志、韩伟峰、张俊、刘久凤、辽宁鑫塑源实业有限公司、辽宁华塑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辽宁海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按约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88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50元,均由被告盘锦天衣塑业有限公司、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喜爱农塑料有限公司、盘锦瀚格管业有限公司、辽宁鹤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华恒水织布有限公司、孙晓臣、孙晓军、柳艳、刘成国、李曰武、任娜、庄志、韩伟峰、张俊、刘久凤、辽宁鑫塑源实业有限公司、辽宁华塑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辽宁海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8-23 |
发布时间 |
2017-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成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2675313291M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90号C座17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