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鑫顺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87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6民初133号 |
案号 |
(2017)辽0106执33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建新、温丽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敬波偿还借款剩余本金1620000元; 二、被告魏建新、温丽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敬波支付借款利息 (其中以13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月息15‰计息自2016年5月10日起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32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月息15‰自2016年1月1日起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沈阳鑫顺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给付义务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650元,由被告魏建新、温丽莉共同承担。 公告费690元,由被告魏建新、温丽莉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10-16 |
发布时间 |
2019-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魏建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127887320114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沈阳市东陵区小羊东路2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