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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鑫顺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887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6民初133号
案号
(2017)辽0106执33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建新、温丽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敬波偿还借款剩余本金1620000元; 二、被告魏建新、温丽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敬波支付借款利息 (其中以13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月息15‰计息自2016年5月10日起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32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月息15‰自2016年1月1日起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沈阳鑫顺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给付义务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650元,由被告魏建新、温丽莉共同承担。 公告费690元,由被告魏建新、温丽莉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7-10-16
发布时间
2019-03-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魏建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127887320114
登记机关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沈阳市东陵区小羊东路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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