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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明达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210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大东民三初字第00682号
案号
(2018)辽0104执恢1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明达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欠付货款人民币73万元; 二、被告浙江明达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原告辽宁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违约金15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526元,减半收取8763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8-04-13
发布时间
2018-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吴旭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07210033916
登记机关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下城区流水苑3幢105号2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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