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明达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10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大东民三初字第00682号 |
案号 |
(2018)辽0104执恢1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明达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欠付货款人民币73万元; 二、被告浙江明达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原告辽宁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违约金15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526元,减半收取8763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4-13 |
发布时间 |
2018-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旭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07210033916 |
登记机关 |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杭州市下城区流水苑3幢105号2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