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27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石高民二初字第00049号 |
案号 |
(2017)冀0191执恢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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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款466123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12年6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0666元,由被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1-12 |
发布时间 |
2017-0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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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魏小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027777173189 |
登记机关 |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36号5-8596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