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20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民终1172号 |
案号 |
(2018)冀0491执3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邯郸市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齐军红借款本金200万元; 二、被告邯郸市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齐军红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利息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00元,减半收取计11700元,由被告邯郸市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2000元,由被告邯郸市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6-11 |
发布时间 |
2018-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国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5762061651U |
登记机关 |
邯郸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邯郸市市辖区兼庄乡东来马台二大队(高开区东环路北头路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