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市鹏顺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70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衡民三初字第107号 |
案号 |
(2018)冀1127执9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房成玲、董金梅、江苏永鹏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丽平借款本金107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7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执行完毕之日止),并互负连带责任; 二、被告颜志泉对房成玲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张翠芹、徐州市鹏顺运输有限公司、徐州天能姚庄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对董金梅、江苏永鹏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95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04500元由被告房成玲、颜志泉、董金梅、江苏永鹏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张翠芹、徐州市鹏顺运输有限公司、徐州天能姚庄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9-03 |
发布时间 |
2019-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晋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055570688110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江苏徐州工业园区岗子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