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鑫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60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281民初2704号 |
案号 |
(2018)冀02执40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鑫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孙连生工资款24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唐山鑫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2-01 |
发布时间 |
2018-04-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晓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遵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遵化市通华西街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