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瑞兴橡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02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1127民初2087号 |
案号 |
(2018)冀1127执3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北瑞兴橡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借款本金100万元;于2017年10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于2018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249799.85元、罚息6万元;并自2017年7月27日起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罚息至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任一期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则原告可就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对被告河北瑞兴橡塑有限公司质押的300万元承兑汇票保证金及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河北省景县第一胶管有限公司、王瑞、李咏梅对被告河北瑞兴橡塑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垫付的承兑汇票款300万元及罚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河北省景县第一胶管有限公司、王瑞、李咏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瑞兴橡塑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被告双方其他无争议。 六、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计40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5900元,由被告河北瑞兴橡塑有限公司、河北省景县第一胶管有限公司、王瑞、李咏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1-31 |
发布时间 |
2018-05-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277302631014 |
登记机关 |
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景 县温城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