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鸿泰京都制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15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徐民初字第621号 |
案号 |
(2016)冀0609执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北鸿泰京都制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佳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货款884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1元,由被告河北鸿泰京都制漆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徐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6-01-14 |
发布时间 |
2016-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高树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097415309818 |
登记机关 |
徐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徐水县釜山东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