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敖林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1********1A4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02民初6572号 |
案号 |
(2019)冀0102执40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王旭与被告河北敖林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4日签订的健身服务合同。 2、被告河北敖林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旭交纳的服务费1600元、私教课程费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9日起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河北敖林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时间 |
2019-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志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02MA08CH1A4L |
登记机关 |
长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百花街东南角北城国际亲子广场门店负一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