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中佳薄板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15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404民初829号 |
案号 |
(2019)冀0404执3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伊迈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2875205.53元及利息(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7年2月21日共计605920.45元;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计付)。 二、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对邯成安他项(2015)第00106号他项权利证书项下的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包括本金、利息、复息等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计付)。 三、被告邯郸市中佳薄板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伊迈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687元,由被告河北伊迈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邯郸市中佳薄板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4-09 |
发布时间 |
2019-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丽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24741532901T |
登记机关 |
成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成安县项目聚集区聚良路2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