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天发箱包旅行用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89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0)庐民二初字第00483号 |
案号 |
(2013)庐执字第004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仓库内价值十五万二千六百九十五元五角的箱包(包含被告先前已交给原告的部分箱包),由被告在2010年12月31日前交付到原告指定的国内地点(具体货号以2008年12月16日的协议上注明的为准); 二、被告于201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赔偿款十万元; 三、原告在2012年12月31日前指示被告将存放于被告仓库内价值八万五千元共12285米面料(以2008年12月16日协议上的面料规格为准)加工成成品箱包,被告在接到原告指示后两个月内按原告的要求制作完毕并交至原告指定的国内地点。如被告未按原告的指示制作并交付箱包的,除返还上述面料外,并赔偿原告损失十万九千五百元。如原告未在2012年12月31日前指示被告制作箱包的,被告只需将上述面料交付至原告指定的国内地点; 四、其余赔偿款七十万元,以原告向被告订购箱包产品的方式赔偿,原告从应付给被告的货款中扣除20%的比例以冲抵赔偿款,直至扣完七十万元为止。2012年底前,通过该方式未能赔付完七十万元的,不论原因为何,被告均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付清该条规定的剩余赔偿款。 五、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七千七百一十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负担(由被告于2010年12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3-02-27 |
发布时间 |
2015-0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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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夏夕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181738901091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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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天长市永丰乡农科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