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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山市民洲纸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16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503民初257号
案号
(2016)皖0503执10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山保强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山鹰纸业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175019.42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1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 二、被告黄山市民洲纸业有限公司、叶新传、凌志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8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6-07-13
发布时间
2018-07-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凌志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021151681341T
登记机关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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