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工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5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181民初989号 |
案号 |
(2016)皖0181执9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工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巢湖市华航机电有限公司货款223884.56元及利息12185.75元(按年利率4.75%暂算至2016年3月2日,之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巢湖市华航机电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本院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巢湖市华航机电有限公司承担80元,被告安徽省工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24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7-05 |
发布时间 |
2017-05-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文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81705023771D |
登记机关 |
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巢湖市中垾镇火车站北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