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工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5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巢民二初字第00812号 |
案号 |
(2016)皖0181执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巢湖市华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巢湖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8.6‰计算,自2015年8月11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 二、被告安徽省工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魏跃华、凌本珍、魏毅、杨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责任后享有向被告安徽省巢湖市华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0元,减半收取296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980元,由被告安徽省巢湖市华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省工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魏跃华、凌本珍、魏毅、杨梅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1-06 |
发布时间 |
2016-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文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81705023771D |
登记机关 |
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巢湖市中垾镇火车站北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