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蚌埠市林博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30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怀民二初字第00734号 |
案号 |
(2016)皖0321执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市林博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杜文群以借款本金1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4年9月24日至2014年12月5日的借款利息; 二、被告蚌埠市林博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杜文群借款70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7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4年12月6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汪彩林、李静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298元,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41298元,由被告蚌埠市林博木业有限公司、汪彩林、李静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1-04 |
发布时间 |
2017-05-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汉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21783060631E |
登记机关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蚌埠市怀远经济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