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众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4X4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004民初640号 |
案号 |
(2019)皖1004执2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东莞市众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所欠原告黄山天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3700元及逾期利息5000元,共计68700元,被告东莞市众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愿于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34700元,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34000元。如被告东莞市众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任一期拖欠付款,则自愿另行承担滞纳金5000元,原告黄山天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逾期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二、\t 被告魏建伟、梁祖财对本调解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东莞市众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33元,减半收取计816.5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共计1636.5元由被告东莞市众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魏建伟、梁祖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7-03 |
发布时间 |
2019-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魏建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MA4X4UYT1T |
登记机关 |
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东莞市清溪镇上元村银松路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