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乐林钢构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08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田民二初字第00580号 |
案号 |
(2017)皖0403执恢1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乐林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支行借款本金12000000元、利息和罚息905541.25元,合计12905541.25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11月23日,2015年11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内的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安徽乐林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支行律师代理费55000元。 三、被告淮南市增裕商贸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668号福乐门广场商业裙楼2148铺等11套房、2286铺等18套房在抵押担保的1200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之和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支行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淮南市增裕商贸有限公司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就其已承担数额有权向安徽乐林钢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孙同乐在对本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之和在扣除抵押担保之外的剩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孙同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其已承担数额有权向被告安徽乐林钢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7-14 |
发布时间 |
2018-05-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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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孙同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21680822971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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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九龙工业聚集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