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霍山县宏兴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98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霍民二初字第00707号 |
案号 |
(2017)皖1525执5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成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0元、违约金51141.67元,及其利息(2014年4月29日至5月4日,按贷款本金800万元、月利率为12.5 计算利息;2014年5月5日,按本金600万元、月利率为15 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霍山徽园农林生态有限公司、杜贤宏、霍山县宏兴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交法院转付,标的款打到以下账户:霍山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184203790673,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营业部,汇款单注明原告及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70元,由原告承担1470元,由被告张成国、霍山徽园农林生态有限公司、杜贤宏、霍山县宏兴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7-17 |
发布时间 |
2017-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杜贤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25799802791N |
登记机关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霍山经济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