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81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包民二初字第03409号 |
案号 |
(2016)皖0111执10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欠原告王恒程借款本金1656011.7元及利息100354.7元(截至2015年10月31日,此后的利息以本金1656011.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分三期还清,于2016年3月5日之前支付本金50万元,于2016年3月31日之前支付本金50万元,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付清剩余本金及全部利息; 二、如果被告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没有按时足额支付款项,原告王恒程有权就所有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告马勇对被告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王恒程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12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6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即88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3-23 |
发布时间 |
2016-08-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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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马青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2798111171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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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新城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