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尚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4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灵民初字第463号 |
案号 |
(2016)宁0181执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宁夏尚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宁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原告宁夏尚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汪宁医疗费22075.76元、伙食补助费60元、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18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000元、鉴定费224元,以上共计127766.76元; 三、驳回原告宁夏尚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宁夏尚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宁夏尚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6-01-15 |
发布时间 |
2016-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阳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81MA75W3WY9F |
登记机关 |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宁夏灵武市西平街枣园湖畔A区26#楼10号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