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正蓝旗鹰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00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蓝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内2530执000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正蓝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正蓝旗鹰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正蓝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人民币910256.05元,并支付本金为1210256.05元的自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5月30日期间的利息,及本金为910256.05元的自2014年5月3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原告正蓝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被告正蓝旗鹰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财产在借款100万元及利息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正蓝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26元,由被告正蓝旗鹰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正蓝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6-01-27 |
发布时间 |
2016-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兴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25306900772904 |
登记机关 |
正蓝旗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蓝旗上都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