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西藏天冠三秦有色林周矿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401********015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藏0121民初44号 |
案号 |
(2018)藏0121执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藏天冠三秦有色林周矿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德蛟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 000元(伍拾万元); 二、被告西藏天冠三秦有色林周矿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德蛟按月息1.5%支付2014年1月23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借款的利息,共计人民币225 000元(贰拾贰万伍仟); 三、被告西藏天冠三秦有色林周矿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德蛟支付差旅费人民币3663元(叁仟陆佰陆拾叁元整)。 四、驳回原告刘德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 225元(壹万壹仟贰佰贰拾伍元整)(已由原告刘德蛟预交),由被告西藏天冠三秦有色林周矿业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林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西藏 |
立案日期 |
2018-10-24 |
发布时间 |
2019-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纪玉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40121783514015W |
登记机关 |
林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林周县甘曲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