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天利恒种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84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桂1302民初126号(2016)桂1302民初126号 |
案号 |
(2016)桂1302执2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阮华斌立即偿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4500000元。2、被告阮华斌支付本案律师服务费435000元。3、被告广西天利恒种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阮华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原告韦海宁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1410元,减半收取5570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阮华斌、广西天利恒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6-02-23 |
发布时间 |
2016-06-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阮华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000788449590L |
登记机关 |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26-1号东方国际商务港第A座13层1305、1306号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