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天利恒种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84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桂0203民初2127号 |
案号 |
(2018)桂0203执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来宾市林业局与被告广西天利恒种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22日签订的《苗圃经营权承包合同书》; 二、被告广西天利恒种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来宾市林业局苗圃承包金人民币350000元及违约滞纳金人民币336000元; 三、被告广西天利恒种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来宾市林业局苗圃土地租金人民币8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来宾市林业局负担1762元,由被告广西天利恒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10941元;被告广西天利恒种业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来宾市林业局公告费人民币3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8-01-05 |
发布时间 |
2018-05-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阮华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000788449590L |
登记机关 |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26-1号东方国际商务港第A座13层1305、1306号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