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57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青民二初字第0297号 |
案号 |
(2016)津0111执14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雷林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价款2534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902元,全部由被告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6-04-15 |
发布时间 |
2016-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成迪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15号财盛大厦24楼2401号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