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东方轧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70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10民初1295号 |
案号 |
(2017)津0110执16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唐山东方轧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货款365000元、违约金100000元,共计465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37元,由被告唐山东方轧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纳,视为放弃上诉权),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7-04-18 |
发布时间 |
2017-08-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代胜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00787006640X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唐山开平区唐古路北侧后营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