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燕南包装股份合作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042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丽民初字第6766号 |
案号 |
(2018)津0110执1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燕南包装股份合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天津华明有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截至2014年11月24日的逾期还款利息424786.05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华明有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34元,退还原告天津华明有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168元,剩余部分减半收取18283元,由原告天津华明有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184元,被告天津市燕南包装股份合作公司负担1709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8-01-05 |
发布时间 |
2018-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健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5104257310Q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蓟县侯家营镇 |






